商版域(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今日宣布,原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任黎已加盟商版域,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总经理,与王春雷先生共同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商版域精英管理团队迎来了商标版权的实力干将,这标志着商版域公司在商标和版权国际化、专业化方面迈出了重要坚实的一步。

 

任黎女士拥有20年丰富的商标版权行业经验,曾供职于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志霖法律集团。先后为东风公司、纳爱斯公司、新兴铸管集团公司、海尔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科和友奥电器、顺丰集团以及其他游戏公司等处理其国外商标申请和注册事宜,涉及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任黎女士非常熟悉各国的商标制度和作业流程,并为中国人寿和中航第二集团等出具过商标国外注册保护的法律意见书。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领域,任黎女士曾负责主持多家国内外著名公司的商标维权案件和域名争议案件,并主持过国内知名公司的欧洲外观诉讼案件,最终胜诉。

 

在任黎女士加入商版域后,将发挥其丰富的全球化商标版权管理经验,投入更多精力在商标申请疑难案件分析及处理上,协同域名、协助企业的全球化商标布局。与王春雷先生共同推进商版域公司打造商标、版权、域名知识产权全产业链生态圈,为品牌企业的商标、版权、域名提供全球化、专业化的服务。

 

商版域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品牌百强企业提供商标、版权、域名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全面解决百强企业线上品牌保护和安全。公司汇集全球商标、版权、域名资深专家顾问,在北京、贵州、杭州、深圳、香港、美国设有分公司和办事处。

 

商版域独特的模式是自主研发的在线管理平台-品牌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及管理、商标监控,域名查询、域名注册及管理、域名监控、品牌库管理及品牌监控与处理等,通过对全球商标及全球域名的大数据库和自有算法监测分析,为权利人提供准确、快速、全面的数据分析报告,并可及时、精准的打击并处理侵权商标、版权、域名及侵权信息。

原文出处: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

社区团购业务正快马加鞭全国布局,美团也在进行相关业务布局。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美团关联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商标申请信息,新申请商标包括“美团智慧厨房”“美团优选 便宜有好货”“小美果园”等。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科学仪器等。

美团优选业务的调整在今年7月被美团提上日程。当时美团对外发布组织调整公告称,为进一步探索社区生鲜零售业态,满足差异化消费需求,推动生鲜零售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将成立“优选事业部”,进入社区团购赛道。截至目前,美团优选已经先后进入山东、湖北、陕西、河南、江苏、河北和福建等省份的省会城市。

美团优选今年还宣布推出“千城计划”。据了解,在新计划中,美团优选将通过自建和加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仓—网格仓—线下服务门店的物流配送体系,旨在年底前实现全国覆盖,并逐步下沉至县级市场。美团优选计划在未来3个月内进入20个省份,并在各省持续渗透,年内快速实现“千城”覆盖,

在今年三季报中,美团方面表示,新推出的美团优选服务,通过发展社区团长满足用户不同种类的消费需求,与美团买菜、快驴进货等业务更好地发挥了协同价值。未来,美团优选也将继续加大在仓储、供应链以及社区团长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开放的态度,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助推本地商家和行业共同发展。

原文链接:https://k.sina.cn/article_1644114654_61ff32de0200152ks.html?wm=13500_0055&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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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民初2194号
二审案号:(2019)川知民终153号

裁判要旨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使用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若交易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则不应认定销售行为成立,对产品生产者通过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等方式对侵害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展示但又未实际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无需扩大解释销售行为,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泸州唐人公司)、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菏泽天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
 
泸州老窖公司是第915682号、第8055929号、第6767472号商标的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瀘州老窖特麯”及“瀘州老窖”系列酒具有极高知名度。泸州老窖公司连续两年在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发现泸州唐人公司与菏泽天香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老窖特曲”系列酒。
 
泸州老窖公司认为,泸州唐人公司与菏泽天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故意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进行拆分、组合并突出使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泸州唐人公司与菏泽天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包材、销毁宣传资料、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余元。泸州唐人公司与菏泽天香公司否认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印制有两被告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产品条形码分别对应两被告,且印有被告的商标,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被告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实际的交易行为发生,无法认定两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分别进行比对,文字内容、字体、图形要素或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均高度近似,在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而取得较强显著性、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为白酒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所以两被告将与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泸州唐人公司、菏泽天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四川高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泸州唐人公司、菏泽天香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川省知名酒企,具有400多年的酿酒历史,其“泸州老窖”“老窖特曲”等系列酒在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仿冒、假冒其旗下品牌的白酒也在市场上多次出现,且行为从单纯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演变为将其多个注册商标进行拆分和重新组合使用,这些侵权行为给泸州老窖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禁止借机“傍名牌”的行为,有效助力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了四川品牌发展。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销售行为时,应当以实际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或者已经在转移商品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为判断标准。但现实中存在侵权人虽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但其宣传展示的行为同样会使商标权人与其产品的关系遭受割裂,以及对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造成混淆的情形。在涉及原告并未购买被诉侵权商品实物而又主张被告展示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扩大解释销售行为以将其囊括。侵权产品生产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特征,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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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互联网和域名诞生,很多国际知名的大品牌已经在域名领域耕耘了近二十年,不仅收获了互联网用户的信任和对自有品牌在虚拟网络领域的掌控权,也极大地节省了品牌营销及搜索引擎优化成本。加上不断注册和回购的域名,一个知名品牌拥有几百几千个域名是很稀松平常的事,这往往也意味品牌拥有成千上万的自然流量。

 

我们一直强调:域名是公司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许多品牌创始之初的第一要务。那么,哪些公司拥有最多的域名?哪些公司从其域名上获得了最多的在线流量?

 

最近国外的WebsiteToolTester分析了相关数据,想看看国际大公司拥有的域名和月总流量。中域小编决定带大家来围观下,围观前先提醒:由于GDPR及各大品牌公司主动启用的域名隐私保护的影响,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各大品牌实际拥有的域名数量实际远不止下面报告中所示数据。

 

1. Alphabet Inc.总流量最多,每月访问量接近1200亿次(119,879,300,000)。拥有422个域名,其中流量最大的域名自然是google.com,超过770亿月流量。接着是youtube.com,接近28亿次每月。

 

2. 微软公司总流量排名第二。其域名访问量总计达到72亿次。微软公司拥有139个域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其产品的防御性注册,包括msn.com,bing.com和linkedin.com,后者在2016年以2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其中live.com作为个人电子邮件网站,每月收到超过22亿次访问,为Microsoft带来最多的访问量。在获得该域名之前,Microsoft为Live Networks Inc 托管了网站,随后将该网站移至Live 555.com。从2005年开始,该域名就成为了取代Microsoft Hotmail(现在称为Windows Live和Windows Live Mail)品牌的主域名。

3. 跨国技术公司Amazon.com Inc.的258个域名总共获得了超过60亿次访问。引领亚马逊公司发展的域名是amazon.com,该网站成立于1995年,去年平均每个月有20亿左右的台式机和移动设备访问量。

值得一提的是: 在致力于管理IP地址和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非营利组织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之后,近8年来,亚马逊一直在争取自己“ .amazon”品牌顶级域名。这是由于南美国家(包括秘鲁和巴西)指出,批准“ .amazon”将等同于“收走亚马逊国家和ACTO使用及以“amazon”为其标识的权利。

4. 沃尔特·迪斯尼(Walt Disney)是另一家知名公司,每月收到大量流量,大约每月782,700,000。这家美国跨国大众传媒和娱乐集团拥有396个域名,但与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等竞争对手竞争,后者每月从257个域名中获得的总访问量为7.795亿;

5. 苹果公司(Apple)仅拥有52个域名,但每个月的访问量超515,000,000。

苹果公司去年12月通过域名抢注投诉,从韩国注册人那拿回了域名“SteveJobs.com”。并将该域名转移到史蒂夫·乔布斯档案馆名下。

 

6. 英荷跨国消费品公司联合利华(Unilever NV)在大多数公司中名列前茅,拥有1,181个域名。联合利华的两个最大网站是“ cleanipedia.com”和“ dollarshaveclub.com”这两个网站每月的访问量总计约为500万次。

7. 雀巢公司在公司域名总量上排名第二,拥有907个域名,是索尼公司的两倍,是百事可乐公司的三倍多。紧随其后的是拥有895个域名的强生公司,拥有857的宝洁公司和拥有651的大众汽车公司。

报告图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digitalinformationworld.com/2020/01/giants-online-who-owns-the-web.html

原文出处:上海二中院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

 

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

 

  • 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 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 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 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 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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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王剑强   知产力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全部条款,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全部进行了修订,体现了我国加强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侵犯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订,具体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文不揣浅陋,就有关著作权条款的修订简要梳理如下,以抛砖引玉。

一、修改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法定刑,提高了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法定刑。

 

2、修改罪状,完善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主要是增加了侵犯表演者权利(修改后的第四项)和破坏权利保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第六项)的刑事责任。其他具体修改下文叙述。

 

3、顺应技术和社会发展趋势,在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中,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

 

4、修改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作品表述,将“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修改为“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当然,此前通过司法解释其实已解决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属于“复制发行”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刑法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也使得《刑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协调一致。

二、背景和简要评价

简单回顾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过程,推测此次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订,应该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极大关系。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计31条,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修订,仅有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订,见修正案草案的第十四、第十五条。可见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涉及著作权的有关条款,是在2020年7月之后新增加的,而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也正处于这一时间段内。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条款的内容来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有关内容,包括“视听作品”入法,技术措施保护的入法,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所体现。而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的规定,则在刑法中体现了《著作权法》此前修订(2001年第一次修订)的成果。表演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增加,很可能与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有关,因为这一条约正是关注表演者权利保护问题,而且是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整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条款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有关规定内容更加完善,有利于加强新的技术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但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改,仍有一些缺憾或者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如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问题。

 

三、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做了修改,将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上述修改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有关规定。而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增加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规定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而且在增加表演者有关规定的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却仍然没有规定在其中。此外,由于此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作品表述的修改,即“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删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恐将进一步削弱。

 

四、“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规定溯源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规定。当时尚无2001年《著作权法》,因此刑法所做规定依据1990年《著作权法》的有关表述,如“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即属于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可能由于1990年著作权立法尚处于草创探索时期,对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分并不十分明确。就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的条款来说,一方面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在作品种类的规定中,规定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另一方面又在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的第四节,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而从条款结构看,第四章规定的主要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但第四十条的规定又使用“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表述,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又很相近。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之后,删除了关于“电视、录像作品”的规定,并将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从而明确了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护的对象为邻接权,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则直接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但直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并未修改。

 

综上,由于1990年《著作权法》未严格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因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似可以解读也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基于播放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进而言之,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采用了1990年《著作权法》中“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也可以解读包括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即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当然由于笔者手头缺乏有关资料,不知实践中是否有通过上述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案例。但应该说从理论上存在上述可能。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1990年《著作权法》“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时,却似乎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问题,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后一丝希望也随之消逝。

五、小结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改,一方面吸收了《著作权法》历次修订的有关成果,通过罪状表述的修改,对作品表述、保护范围等做了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定刑的修改,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另一方面,对《著作权法》修订中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保护的内容,却没有予以吸收,导致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产生了盲区,应该说存在一些缺憾,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以俟今后完善。

 

附:新旧对照表

 

注:红色字体为修改部分,绿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

 

2017年修正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商业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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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经济日报

“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那些蹭流量、傍名牌的企业应该明白,商标与产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并非吸引眼球的商标

 

 

近日,四川康巴小伙丁真的视频一时间传遍全网,连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都连发三推,向全世界介绍丁真。携程数据显示,截至12月4日,丁真带动“理塘”“甘孜”搜索增幅分别高达1400%和760%。

当下,流量就是金钱、注意力就是财富。按照“惯例”,网络热词很快就会被有心人注册成商标。比如,前些年的“蓝瘦香菇”“好嗨哟”等。果然,从11月14日开始,国家商标局系统中先后出现了数十条“丁真”相关商标申请,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个人,涉及项目包括美容面膜、洗发液、化妆品等。目前,大多数申请还在等待受理中。

理论上讲,“丁真”并非专用词汇,允许用于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已有多件“丁真”注册商标,分布于茶、调味品、腌制品、五金等类别。新申请的商标与已有商标如果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相同商标,可以注册。

但是,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某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就可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因此,“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

目前,已存在的“丁真”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2020年4月份,显然与这个才火了几天的丁真无关。此后新申请的“丁真”商标,除非得到丁真本人许可,否则就应该证明自己不是“明知故犯”,有正当理由。

其实,丁真刚刚走红,就已经被各地文旅局“抢”过一轮了。各地旅游局“抢”丁真,是为了借势营销区域旅游,主要意图是善意地表达欢迎与祝福、介绍当地美景与风俗。他们卖萌又搞笑地“抢”人,得到了网友的热情互动,掀起了旅游营销高潮。

与之相反,抢注“丁真”商标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为了蹭流量、走捷径,这种行为不应当鼓励,如果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予以驳回;二是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的商标猎人,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抢“丁真”不是他们第一次出手,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2918.2万件,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然而,在飙升的商标数量背后,长期存在傍名牌、恶意抢注囤积乱象,令企业备感头疼。为了防御,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爷爷”“阿里奶奶”一家子;小米注册了“黑米”“玉米”“爆米花”;还有前段时间“今日油条”对“今日头条”近乎一比一的商标模仿,逼得“今日头条”到法院提起诉讼……看似搞笑段子的背后,有关企业却付出了极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国不仅是商标大国,还应该是品牌强国。那些蹭流量、傍名牌的企业应该明白,商标与产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起决定作用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并非吸引眼球的商标。“蓝瘦香菇”再红,产品力不够,抢注了商标也带不动销售。相反,商品品质、服务过硬,哪怕是无中生有,也有可能打造出高价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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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域名保护对企业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至关重要。商版域团队服务专业、响应及时,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愿商版域团队新品牌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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